【案情】
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向李某等十多名不特定的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贷款,获取高额利息,涉案金额高达630000元,获取高额利息达121900元,在索债过程中,张某使用暴力殴打他人,甚至非法扣押他人车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是双方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正常经济来往,张某不构成犯罪。
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向李某等十多名不特定的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贷款,获取高额利息,涉案金额高达630000元,获取高额利息达121900元,在索债过程中,张某使用暴力殴打他人,甚至非法扣押他人车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是双方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正常经济来往,张某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