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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

文章整理、汇编者: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马阳杨委托律师与公安联系投案,等待过程中被外地公安抓获能否构成自首?浙江高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属自动投案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被告人“确已准备去投案,但回家醉倒”能够认定为自首吗?(绍兴中院)最高院刑事参考案例476号: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自首被盘问三次才交代全部罪行可否认定自首?多起贪污记不清,提供线索算不算自首?在接受纪委“双规”、谈话期间如实供述相关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案例:在纪委“两指”期间主动交代可否认定为自首?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逃离犯罪现场后的坐以待毙与自首的界分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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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GPS定位器追踪抓获后交代罪行能否认定自首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黄某在江西省南康市夜市街利用自制的工具盗走一辆价值8000余元的摩托车,6时许,骑往广东方向。同一时间,车主罗某向南康市公安局报案,并向警方反映该车装有GPS定位器,可以定位摩托车的位置和状态,且可以使该摩托车熄火。通过定位器,办案民警得知该摩托车正在广东省韶关市境内,遂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拦截,并通过定位器将被盗摩托车强制熄火。11时许,当地警方根据南康市公安局提供的信息,将大街上推摩托车行走的黄某拦截、抓获,且发现了作案工具,将其交由随后赶到的南康市公安局民警处理。在南康市公安局民警对黄某进行第一次讯问时,黄某如实供述了盗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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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说理)两人相约烧炭自杀,幸存者如何定罪量刑?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志伟,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请求情况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女,殁年40岁)系同居关系。两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而无力偿还,遂萌生一同烧炭自杀的念头。2014年10月6日、7日,两人共同准备了盆具、木炭、沙子、封门的胶带等物品,并用胶带纸将暂住处厦门市思明区大洋山庄小区龙虎南三里1号101室的次卧窗缝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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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女友购买农药打胎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经典说理)两人相约烧炭自杀,幸存者如何定罪量刑?青海民庭庭长出具多份虚假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获刑十二年为感谢客户而找卖淫女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简洁清晰)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案情 16岁的少年曹某和少女吕某因过早恋爱发生性关系。2003年11月15日晚,吕某提出自己怀孕了,听说少喝些“敌敌畏”农药可以打胎,让曹某为其购买。曹某说:“喝‘敌敌畏’会死的,我不去买。”吕某说:“没事儿,少喝点儿可以把胎打掉。”无知的曹某就信以为真,次日下午即购买了1瓶“敌敌畏”,到吕某的宿舍交给吕某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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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3]70号    【发布日期】1993.07.24  【实施日期】199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北京、天津、上海、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公安机关接连查获一些个体饮食摊店在食品中非法掺用罂粟壳的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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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罂粟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吗

(经典说理)两人相约烧炭自杀,幸存者如何定罪量刑?青海民庭庭长出具多份虚假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获刑十二年为感谢客户而找卖淫女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简洁清晰)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案情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两次从甘肃省兰州市调料市场购回罂粟壳(碎片)27千克,并故意使用罂粟壳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自2003年10月开业至案发时,在67天的营业期内,共使用罂粟壳粉末4.8千克,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的罂粟壳(碎片)22.2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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