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城,男,汉族。辩护人李某军。审理经过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字(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城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凡、林某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城及其辩护人李某军到庭参加诉讼。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被告人近亲属代为赔偿了原告人,原告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与"运输货车更换轮胎爆炸致修车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商榷
案情 2008年11月14日下午,洪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经唐某的修理铺门口停车要求拆换轮胎,唐某用千斤顶将车箱双排车轮撑起后拆下外侧轮胎螺帽,此时内侧轮胎突然爆炸,将外侧轮胎冲出,击中唐的前胸和头部,唐某经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该县交警部门认为不属交通事故,不作处理。县安全部门也认为不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原文作者分析 该案虽未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但仍属道路交通事故范畴。该车停靠的场所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道路”,该车在运输途中进行必要维修的期间应当视为运输期间,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仍属交通事故。该案应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提供公安按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线索成立立功?
【基本案情】2014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赵伟、李海某(已判刑)、万岳某(已判刑)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树营周转房附近的铁路边,由被告人赵伟及李海某持刀对被害人黄改某威胁,被告人赵伟将被害人的包抢过来后交给万岳某,万岳某从包里拿出一部白色“美富佳”牌手机后,将包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抢走的手机价值228元。2014年2月21日公安人员在官渡区东华周转房一楼将被告人赵伟抓获,经审讯,被告人赵伟交代了同案两名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及住址,根据赵伟的供述,先后在官渡区大树营中营村××号抓获李海某、在宜良县南羊镇某网吧抓获万岳某。【案件焦点】赵伟到案后,交代了同案两名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及住址,能否认定为立功。
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时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市人民公园公厕旁小路上,持刀将被害人杨女士拦住并威胁其将钱交出,后因有路人经过,杨女士呼救并跑离现场。被告人未劫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 2013年1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在市人民公园距离出口20米处,持刀威胁被害人周女士,劫得人民币300元。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被告人零口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完全予以否认,并辩解其在2013年1月1日晚是在麻将馆内打麻将,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被控多次帮助贩毒为何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甲,绰号亚弟,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辩护人龙某明,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6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刘某超,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索债型非法拘禁之债不必为合法债务
【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