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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一审判三缓五并处罚金525万二审为何改判无罪?

来源:公号辩护人 公号知产库     知产库按: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刑法中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之一,也是案件数量较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常见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无罪判决案件,主要是以被告人销售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不是同一种商品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本案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故意标准,坚持疑罪从无,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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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到派出所闹事被追赶后死亡,民警被控玩忽职守罪

醉汉到派出所闹事被民警驱赶,惊慌之下摔下斜坡,次日被发现死于该斜坡下草丛内。为此,驱赶该醉汉的公安民警被检察院以其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2015年底,被害人小陈(化名)喝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街,被公安民警查获。因涉嫌酒驾,民警依法将小陈所驾驶摩托车予以扣押。次日下午,小陈醉酒后到扣押其车辆的派出所吵闹,要求派出所退还扣押车辆。当时派出所内正好是被告人小江(化名)在值班。小江见小陈喝得醉醺醺,连话都说不清,便叫小陈酒醒后再来处理。不料,小陈不仅不依,还开始大声谩骂小江。小江遂与小陈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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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时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认定

 案情       无业人员张三于2012年晚潜入刘女士家中,将刘女士的一只金手镯偷走。次日,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刘女士提供购买金手镯的发票一份,发票写明被盗手镯的价格为40000元。而当地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镯属于赝品,含金纯度较低,价值仅为人民币5000元。分歧       盗窃数额的认定对盗窃罪的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本案的盗窃数额的确定,出现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40000元。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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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因企业违法生产污染环境而进行围堵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王某甲、王某乙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03号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广仲,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付强,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秦陆路,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广全,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5月12日被抓获,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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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指纹鉴定能否对被告定罪量刑?

 【案情】      2011年6月17日,某地某户发生盗窃案,据失主报案称,其家里被盗现金、金银首饰等物品价值共计40000余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在被盗现场存放现金、首饰的抽屉上提取到汗液指印三枚。公安机关将从现场提取到的这些枚指印输入指纹库进行比对,发现该指印与其辖区公民王某的十指捺印样本十分相似,遂将王某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并网上通缉。同年8月王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作案现场提取的这些指纹确系王某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所留,但王某始终否认其有此犯罪事实。本案除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指纹鉴定书外,未发现有目击证人及赃物下落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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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故意杀人为何一审宣告无罪二审改判十五年?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银业。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生梅。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李银业、贺生梅的诉讼代理人慈永刚,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贺生昌,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大学文化,无业,住该县。2012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2014年3月24日因被宣告无罪而释放,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互助土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富锁,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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