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赵兴某原系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后勤处处长,负责组织实施建造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林工程,该校教职工、学生于2011年3月5日、3月12日、10月12日三天参加了大学林植树造林活动。2011年底,赵兴某要求各系负责人上报上述三天参与植树的名册以报领植树补助款,与此同时,赵兴某要求各系编造2011年3月16、17、18、19、20、21日六天参加植树名册,由赵兴某将全部九天的植树名册汇总后制作报领单(实际参加植树三天补助为6600元,虚报的六天补助为33300元);-交给财务处长黎维某、副院长陶桦某签字。
交通肇事报警后乘民警忙碌时离开现场是否应认定为“逃逸”?
【基本案情】2014年4月3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男,系安徽省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驾驶牌号为皖NA331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区G1501公路内圈由东向西行驶至101K路段时,先后撞击停在应急车道内的皖K02240中型货车和皖KL8139轻型货车,致使正在皖K02240货车车底检查的驾驶员黄某某当场死亡、站在皖KL8139轻型货车后方的驾驶员赵某某受伤及货车车损。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拨打“110”“120”电话,并乘处警民警忙碌时离开现场。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控强奸抢劫获刑十年为何再审终获无罪判决?
赵某甲强奸、抢劫再审刑事判决书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6)冀03刑再2号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赵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8月19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6月13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赵某甲现服刑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辩护人王瑞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通肇事后径行投案而未实施救助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2012年7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何炳某驾驶渝ASW477号小轿车,从重庆市长寿区城内上渝宜高速路,在合兴高速路口下道后往长寿区双龙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长寿区双龙镇天堂村黄家湾路段时,因何炳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将行人邹春某、程某撞倒,何炳某下车查看后,认为邹春某可能死亡,便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邹春某被送往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受轻微擦伤。经法医鉴定,邹春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检验,渝ASW477号车传动、行驶、转向、灯光、制动性能有效。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何炳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刑侦队长挪用取保保证金用于公务开支被控滥用职权经四次申诉终获无罪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福安,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副局长,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新华委一组19栋3-13号。徐福安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9月3日被取保候审,12月28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审理经过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福安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4年12月28日作出(2004)元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福安不服,提出上诉。
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的认定与高速公路抢劫致人死亡案评析
【案情】 2011年4月29日晚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携带事先购置的水果刀和墨镜,以打车为名乘坐被害人朱某驾驶的吉利牌出租轿车。至沪宁高速公路河阳段时,被告人徐某让被害人朱某在应急道上停车,随即在车内手握水果刀对住被害人朱某胸部,实施抢劫,期间致被害人朱某的右侧肩部刺伤,创腔深达骨质。后劫得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被害人朱某下车呼救,被卜某驾驶的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徐某趁被害人朱某慌乱逃生之机,攀爬护栏逃离抢劫现场,于2011年11月24日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