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吉强,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本案于1998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辩护人蔡可尚、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用微商不懂付款码和收款码的区别骗取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小赵是一名新微商,不懂收款码和付款码功能区别。某日,一微信昵称为“美美”的向小赵购买一款产品,售价890元。但付款时,“美美”称微信转账支付金额超额,让小赵发二维码扫码付款。小赵没多想就发了一个收款码给她,但“美美”说不对,让小赵进入微信钱包首页,将付款码的二维码发给她。小赵依“美美”指示接连发了三次二维码。等小赵发完二维码后,再联系“美美”,已经联系不上对方。警方经侦查抓获“美美”,其供认利用被害人不懂付款码和收款码的区别,共骗得钱款12万余元。
【分歧】
小赵是一名新微商,不懂收款码和付款码功能区别。某日,一微信昵称为“美美”的向小赵购买一款产品,售价890元。但付款时,“美美”称微信转账支付金额超额,让小赵发二维码扫码付款。小赵没多想就发了一个收款码给她,但“美美”说不对,让小赵进入微信钱包首页,将付款码的二维码发给她。小赵依“美美”指示接连发了三次二维码。等小赵发完二维码后,再联系“美美”,已经联系不上对方。警方经侦查抓获“美美”,其供认利用被害人不懂付款码和收款码的区别,共骗得钱款12万余元。
【分歧】
许以重金找监室室友顶罪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成立的证据吗?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吉仙,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吉林省通化市,系被害人白某某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雍奎魁,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8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彬、吴晶波,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子盗窃后被捐款名单感动托记者返还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中止?
【案情】
近日,一男子流窜到人流密集的23路公交车上顺利偷到了一个钱包。回到住地后,男子发现包里有4000多元钱,有一张以前慈善机构的捐款收据,还有一份现在的捐款名单。
男子看到这救命的捐款记录,被受害人的善良震惊了,觉得这样的好人太少了,所以男子决定通过电视台,让更多人知道有个这样的好人。经过几天复杂的思想斗争,该男子将钱包存在超市储物柜中,并找到一名记者领取,因超市发现非记者本人物品而报警。
近日,一男子流窜到人流密集的23路公交车上顺利偷到了一个钱包。回到住地后,男子发现包里有4000多元钱,有一张以前慈善机构的捐款收据,还有一份现在的捐款名单。
男子看到这救命的捐款记录,被受害人的善良震惊了,觉得这样的好人太少了,所以男子决定通过电视台,让更多人知道有个这样的好人。经过几天复杂的思想斗争,该男子将钱包存在超市储物柜中,并找到一名记者领取,因超市发现非记者本人物品而报警。
审讯录像不连续、不完整就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成立的证据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明芳,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6日,不识字,甘肃省岷县人。因本案于201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李志忠,甘肃同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定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明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6208.5元。任明芳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报》:刑事审判中对疲劳审讯的认定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点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根据这一规定,疲劳审讯是非法取证的一种方式,以疲劳审讯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在当前的职务犯罪等案件中,直接采取冻、饿、晒、烤等刑讯逼供方式取证的已不多见,较为常见的正是疲劳审讯之类的以精神强制、精神折磨为特征的变相刑讯逼供。在此类情况下,认定侦查机关是否使用了疲劳审讯,也就成为判断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