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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本案证据尚达不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究竟是何意?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亚富,男,农民,住广东省电白县。系被害人苏某丁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陆妹,女,农民,住广东省电白县。系被害人苏某丁的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秀景,绰号“公牛全”,男,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身份证号码×××435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电白县,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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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基层法院: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矿文,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凤岗镇。因本案于200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09年6月26日被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已刑满释放。审理经过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矿文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怀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矿文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肇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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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缺陷(三)

  【作者简介】肖佑良,单位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十,身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刘某,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在银行预留了其本人的签名。刘某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向某销售电脑的公司打电话,声称购买10台手提电脑,以支票付款。对方派人送来10台电脑后,刘某将一张与预留签名不同的支票交给对方,让对方三天后到银行取款。次日,刘某逃逸。被害人持支票在银行取款时被拒付,遭受财产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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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缺陷(二)

  【作者简介】肖佑良,单位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只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才可能进而成立事后抢劫。那么,能否将部分普通抢劫评价为盗窃,使其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持否定说的人或许认为,《刑法》第269条并没有规定普通抢劫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故肯定说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实,只要对相关案件进行比较,权衡定罪量刑是否协调,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例如,甲犯盗窃罪时,(窃取现金5000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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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缺陷(一)

  【作者简介】肖佑良,单位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德日刑法理论是有缺陷的。问题就在于,对刑法规范属性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刑法规范的属性是什么?刑法规范本身是一个行为整体。这个行为整体是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主客观相统一。刑法规范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两者也是有机统一的关系。所谓有机统一,就是指一体两面,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一样,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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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拘禁卖淫女卖淫构成非法拘禁还是强迫卖淫?

  【案情】刘某和文某终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但又幻想一夜暴富。两人经密谋认为挟持卖淫女卖淫,定能挣钱。刘某和文某两人经过跟踪采点,发现发廊女徐某年轻漂亮,2012年11月2日,刘某和文某向朋友借了一辆车,来到徐某所在的发廊,以嫖宿为名,把徐某骗上车,强行将徐某带到外县一出租房内。刘某和文某采取紧盯的方法看住徐某,使得徐某无法逃身。刘某和文某又通过QQ群,招来嫖客数名,获得嫖资5000余元,其中给付徐某2000元。2012年11月20日,因群众举报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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