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蓝汉洋转载自:公号“知了之音” 一、陈某郎、高某峰、龚某甲非法拘禁、陈某郎骗取贷款案(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88号) 基本案情: (一)非法拘禁罪 2012年3月2日,时任深圳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陈某郎因债务纠纷与中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王某约定双方至深圳市南山科技园某某大厦一会议室商讨还债事宜。上述债务已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内容为:中某公司返还某某典当行400万元及相应资金使用费,王某等2人应对中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3的赔偿责任等。
《人民法院报》:非羁押期间怀孕、分娩的妇女能否适用死刑
【案情】 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购得冰毒532.95克(含量为38.40克/100克),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贩卖50克,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因怀孕而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分娩。同年8月,王某某再次与他人共同贩卖冰毒934.41克(含量为80.79克/100克),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对王某某并案提起公诉。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王某某怀孕并在强制措施期间分娩,其实施的两起犯罪又系同一罪名,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疑案分享|本案是抢夺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颜肖,个体经商。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2014年7月29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颜肖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年7月30日因对原审被告人宣布缓刑被释放,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审理经过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肖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报》:以诈骗的方式促使行贿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 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行贿人施加压力骗取行贿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并且应当按照索贿的标准从重处罚。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原系湖南省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副处级干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6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0789万元。其中,2010年下半年,吴某某担任该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衡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徐某某多次找吴某某,要求承接某高速所需钢绞线全部供应业务。
村庄浴池属公共场所 浴池内偷钱包系扒窃
【案情】 村民赵某将自家宽裕的楼房改造后开设了一家小型浴池,挂牌“赵某浴池”,设有售票吧台及男部、女部。2015年3月6日14时,被告人李某到该浴池洗浴,在买票时见前面刘某裤兜钱包外露,便扒窃出钱包,内有现金520元。 【分歧】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纳入盗窃罪,且对此行为不再以数额作为成立盗窃罪的标准。从该规定来看,扒窃应当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扒窃行为,不论盗窃财物的价值大小,均构成盗窃罪,而且扒窃行为成立必须以空间要件“公共场所”内为前提。
《人民法院报》: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
【案情回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8月23日至12月23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四次入户或者进入他人公司盗窃财物,四次作案地点为:桂花园小区109号唐某家中、晨兴商务楼206室易成公司、佳邸别墅小区168号周某家中、佳邸别墅小区170号蒋某家中。王某窃得钻石戒指、项链、翡翠摆件、手机、平板电脑等财物价值合计4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独自或者指使其女友将窃得的部分赃物销赃。后公安机关在王某随身物品及其女友暂住处查获部分被窃物品。 王某到案后全部否认四次盗窃,辩称其未到过被害人唐某、周某以及蒋某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