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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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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之道第五群欢迎您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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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开发票犯罪的刑事立法误区

作者:王佩芬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在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并开始实施增值税“以票控税”制度的背景下,为了惩治随之而来泛滥猖獗的利用虚开、伪造或非法买卖增值税发票以偷逃、骗取国家税款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通过单行刑法而增设的新罪名。但自这一罪名设置以来,围绕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刑法理论上所产生的分歧争议,[1]一直未曾停歇,至今仍异见纷呈;在实践中则出现了适用疑难与司法不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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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精选|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不构成逃税罪

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汪某成立A公司,李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汪为法定代表人、出纳,被告人张某为公司会计。在该公司中,李实际负责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汪负责到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张的指导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在明知该公司无任何实际经营业务、无生产经营场所、无加工场所、无其他员工等情况下担任会计并具体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公司的相关账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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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信用卡却未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江西法院网2012年4月9日刊登黎川县人民法院 付润琴 《盗窃他人信用卡却未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江西法院网2012年6月27日再次刊登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和查小东也谈《盗窃他人信用卡却未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本文笔者认为原文笔者付润琴、吴浩润和查小东三位同志的观点及理由有待商榷。本着学习交流的目的,撰文抒已一管之见,供各位同仁参考【案情】同村人李某与王某初中毕业后一直呆在家里,整日游手好闲。于是两人商量要“干一盘大事业”,他们见同村的刘老太太被儿子接到县城去住了,便打起了刘老太太家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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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用毒针盗狗过程中不慎使同伴中毒身亡如何定罪量刑?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钢林,男,生于1984年10月17日,汉族,住华蓥市。因涉嫌本案,2013年1月3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渠县看守所。审理经过渠县人民法院审理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钢林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达渠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甘甲、甘某乙、杨某某和原审被告人王钢林均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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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骗取律所奖金构成何罪?

【案情】    邓某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定,只要邓某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可以得到5万元的奖励。由于邓某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虽然在考试临近时抱了几天“佛脚”,结果成绩很糟糕,司法考试未通过,但想到所里的那5万元奖励,心理便痒痒的,为了5万元奖励,于是邓某花钱找人办了一个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从该律师事务所领得5万元奖金,后在办理律师执业证时东窗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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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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