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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号】(2011)温乐刑初字第152号;(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某。
【案号】(2011)温乐刑初字第152号;(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某。
最高院刑事参考案例681号: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俞耀,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荣庆,男,1967年3月6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慧,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森火,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金团新,男,1971年7月l3日出生,农民。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是否为罪、罪数形态及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因此,正确把握法律认识错误有助于全面把握刑法的适用。本文将从法律认识错误的基本含义入手,通过对其特征的探讨,分析国外目前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态度,进一步认识法律认识错误这一刑法原理,以期更好地指导实务。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之概述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之概述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盗窃价值12万元的手表为何免予刑事处罚(最高院刑事参考案例第315号)
一、基本案情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日晚12时许,沈在某市高明区“皇家银海大酒店"3614房与潘进行完卖淫嫖娼准备离开时,乘潘不备,顺手将潘放在床头柜上的嫖资及一只“伯爵牌”18K黄金石圈满天星G2连带男装手表拿走,后藏匿于其租住的某市某区荷城甘泉街90号二楼的灶台内。次日上午,潘醒后发现自己的手表不见,怀疑系沈所为,便通过他人约见了沈。潘询问沈是否拿了他的手表,并对沈称:该表不值什么钱,但对自己的意义很大,如果沈退还,自己愿意送2000元给沈。沈坚决否认自己拿走了该表。
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含量极低的应当如何量刑?(最高院刑事参考案例364号)
一、基本案情厦门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至12月间,李先后两次从广东省惠来县购得海洛因50克、100克携带回厦门市后,单独或通过杨沁秋贩卖给陈桂洲。同年12月18日晚7时许,李从惠来县购得海洛因后乘车返回厦门市时,在漳厦高速公路杏林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袋内缴获海洛因302.2克。2003年12月19日晚10时许,陈芳将李存放在二人租住的厦门市钱炉灰埕横巷15号房里的海洛因取出贩卖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46克。法院认为:李贩卖海洛因59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