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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辽宁警察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嫌疑人面部二审获罪免刑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201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宋诗军,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大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撤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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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睾丸、吊打、烟烫指甲:如此刑讯逼供仍免予刑事处罚

梅舰、赵礼鹏、沈其才、蒋涛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0)商睢区刑初字第105号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舰,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被告人赵礼鹏,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辩护人贾保德、罗建卿,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其才,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人蒋涛,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辩护人刘继训,河南矿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0日以商睢检刑诉(2009)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舰、赵礼鹏、沈其才、蒋涛犯刑讯逼供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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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防卫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案情】2011年8月3日8时40分许,被害人明某某到福州市仓山区罗马佳洲二期工地三号楼找被告人许某某讨要工钱,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许某某因担心被害人对其进行伤害,遂随手拿起身边做工用的圆铁锤殴打被害人的头部、手臂等部位,随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的损伤属轻伤。     【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债务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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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坯布并提货后关闭手机拒付货款同时低价转售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国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柏军。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孙立波。辩护人方勇。一审请求情况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被告人汪国成以绍兴县汇凯纺织品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与绍兴县双木针织有限公司的陈华林达成口头合同,约定向双木公司采购20吨左右的30S+20D规格的人造棉白坯布,单价29元/公斤,付款方式为最后一次性提货时付款人民币20万元,余款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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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通过监管人员获取线索能否认定立功

   案情:孙某于2010年2月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孙某被羁押期间,无业人员郭某冒充派出所所长找到孙某的公公李某,以能为孙某跑事开脱为名,骗取李某现金3000余元。后李某发现郭某系招摇撞骗,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与看守所管教干警崔某合谋后,由崔某利用看管监室的职务便利,将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及住址告知被关押着的孙某。孙某据此写出揭发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的书面材料并上交看守所。公安机关根据孙某提供的揭发材料侦破了郭某招摇撞骗一案,且法院对郭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分歧意见:对孙某揭发郭某的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能否认定孙某具有立功情节,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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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布不付钱?合同诈骗十一年!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德雅。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一审请求情况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5月,被告人洪德雅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绍兴县雅澜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BHOJA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SALMANMOHAMEDAMIN(印度籍)签定涤棉坯布购销合同,骗得BHOJA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1370美元(折合人民币266862.60元)。被告人洪德雅将骗取的货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其他货款,至案发时已退还货款135000元,尚有货款131862.60元未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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