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醉驾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收集到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犯罪嫌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在众多证据中,鉴定意见是法庭得以对醉驾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必要证据。没有鉴定意见,既使其他种类证据再多,纵观过往的判例,法院也无法作出有罪的判决。可以说,鉴定意见是醉驾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之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证据在法庭上必须经过控辩双方充分质证,排除任何一个环节的合理怀疑,才能被法庭采信。规范、合法的鉴定意见,是有效打击醉驾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违反法定程序、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则有可能使本应受到刑责追究的人因证据的缺陷而逃脱制裁,也有可能使无罪的人入罪。
《人民法院报》: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辨析
【案情回放】 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陈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158弄小区门口,对被害人左某实施殴打,致使左某右胫骨平台后缘骨折,右腓骨上端和腓骨头骨挫伤,右侧第10后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的伤势已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陈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听说同事姜某因业务纠纷被人打了后赶到现场,在姜某明确指认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有明确的殴打对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人民法院报》:被告人被讯问后亦可构成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讯问,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接电话后自愿主动到案,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故认定为自首。 【案情】 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徐杰冒用“张为民”的身份,在微信上以“A南充冷鲜批发”的名义获得被害人汤才云信任后,双方口头达成腊货买卖合同,徐杰收到腊货后,拒接被害人电话,并将腊货以5万余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货款被其挥霍。2016年10月中旬,徐杰因害怕被害人报案,被迫退还2.6万元。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5.3万余元。10月1日,徐杰用同样的方式,骗取货物(价值6.3万元)。
纪委调查材料司法证据化的困境和路径
作者:任惠华 金浩波 文章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引言
监视居住期间检举自己诱使他人犯罪的行为是否应认定立功?
【案情】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夏某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决定,夏某敏被逮捕。2014年10月,夏某敏先后三次在其租住房内容留高某桥等人与其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庭审中,被告人夏某敏提出其有检举李某的立功表现。经查,2015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敏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向李某提出带朋友到李某的住处吸毒,并邀上伍某路一起前往李某的租住房,由李某提供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与事先已在李某处的钱某军共四人一起在该租住房内吸食冰毒。
被告人恶作剧扔爆竹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2009年6月27日上午,罗某(17周岁、轻度智障患者)、刘某(19周岁)到街上买米时,刘某要罗某买点爆竹回去炸鱼玩。15时许,刘某骑摩托车带着罗某在溪边炸鱼时,发现离他们30多米远的溪中,张某(11周岁)躺在一个直径约为1米的水坑中洗澡。刘某便向罗某提出丢个爆竹吓张某一下,罗某表示同意。两人争着要丢爆竹,后由罗某点燃一个爆竹朝张某所躺的方向丢去,爆竹落在张某所躺水坑旁边的石头上后弹至水坑中炸响,将张某炸伤。后罗某、刘某同他人一起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爆炸致心血管破裂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