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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下)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保证人”地位因其属于基于法律的地位而使法律义务与道德要求相区别,那么,“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怎么可以归入因“保证人”地位而负有的作为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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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构成犯罪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作为技术信息,只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就属于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明知他人向其披露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然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应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在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均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可以权利人已经销出同一软件的销售价格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_x0013_?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项军、孙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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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

【内容摘要】由于立法上的对不作为犯罪的规则过于原则,对于先行行为如何判断、作为义务的界定及因果关系的判别等基础概念,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争议。本文结合一典型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不作为 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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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思考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予以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法定程序的过渡性。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的仍然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普通程序,它是审判人员有条件的参照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普通程序案件,是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尚未进行立法扩大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过渡性的准司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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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公物应否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某局局长谭某1998年以单位名义购进一辆豪华轿车,却长期放在家中供家人使用达2年之久。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发现他家的电视机、音响、空调等高档商品全是从单位“借”来的,遂以贪污罪起诉。谭某力争这些物品全是向单位“暂时借用”,并都向单位出具了借条,无永久占有之目的,不构成贪污罪。那么,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予以认定呢?
一、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应不包括非特定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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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在妨害司法诉讼的犯罪中,有一种犯罪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本罪发生在案件的执行阶段,且只对被执行人和共同犯罪人适用。本文试图对此罪的诸多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
1、概念、性质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拒不执行”就是以各种手段对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实施抗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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