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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出于毁坏目的盗窃财物并予作为如何定性

朱某为泄私愤,于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期间,利用事先窃获的陆某夫妇在国泰证券上海营业部的资金账号和股票交易账户密码,非法侵入并修改、重新设置了股票交易账户密码,然后使用陆某夫妇的股票和资金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恶意交易,造成陆某夫妇资金损失达19余万元。5月16日,朱某再次侵入陆某的股票交易账户时,被发现查获。
对朱某出于泄愤目的,采用修改他人资金账号和股票交易账户密码并以“高进低出”的方式进行恶意交易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论颇大。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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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婚罪规定的再审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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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的判决与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但是终审的判决与裁定自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就应立即执行,无需等到送达被告人后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向被告人宣判或者送达被告人后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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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上)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刑法理论上从行为表现基本形式的角度将犯罪划分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在不作为犯罪内部,又分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前者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后者是指大多由作为形式构成但实际却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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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之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和质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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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涂剑琳,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任大田县桃源林业站站长,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林业新村B幢304室。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涂剑琳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涂剑琳辩称:1、2000年7月23日其没有到杨坑村。2、2000年9月27日在杨坑村部二楼会议室,柯仁堡没有承认林木是盗伐的,而辩解林木是从山上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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