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而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它记录着案件的由来、犯罪事实、证据、是否构成犯罪的理由和处理的意见。它的制作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能力、文字表达水平、审判作风等多方面的因素,是考察少年法庭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显示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制宣传教材。与一般刑事案件判决书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通过少年法庭法官对案件的理性思考,容易体现法官的创造性劳动。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个案特点较为突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更能反映个案特征。
服刑犯漏罪应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缺陷,应当统一规定该类案件由漏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对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质疑与建议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即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成立犯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198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旧解释),对该罪的客观要件做出明确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及新刑法的出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又对旧解释中的规定做出更为细致、实际的规定。
浅议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是由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的。作为当今估计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宽容、理性与保护个人权利。是否贯彻这一原则,现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程度与人权保护状况的标准之一。因为一个充满怀疑、缺乏理性与宽容的社会是一个不民主、不道德甚至有些刻薄的社会。为大多数国家认同并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是这样的;任何人在被确定有罪之前应把其当成无罪的人对待,即推定为无罪。我国曾多次参加包括有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公约,如《北京规则》等。并且未声明保留这一原则。
“双规”期间供述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在纪委“双规”审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应以自首论,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特别是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彼此认定自首的标准不同,其量刑结果也造成很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服而抗拒改造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亟待规范和统一操作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谋取不确定利益是否视为不正当利益
1979年刑法对行贿罪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将刑法中的“利益”作了限制性解释:“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补充规定》中明确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法定要件。1997年刑法修订吸纳了《补充规定》的精神,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