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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完善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初探

刑法规定了适用缓刑适用的三个实体条件,即: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刑法没有规定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但是,“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观判断性太强,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难以把握。笔者试图从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入手,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进行初步探析。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直接由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宣判时直接予以宣告。这种缓刑适用方式势必会导致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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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而交通肇事后致人死亡逃逸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1996年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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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宜一味适用较长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刑事拘留的,其提请批准逮捕期限应不超过三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是,目前一些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随意性较大,不严格区分具体案情,一味适用三十日的情形;有的办案人员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针对同一涉嫌犯罪事实,反复使用刑事拘留,拘了放,放了再拘,形成事实上的以拘代侦。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办案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是因为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规定理解片面;也有的是办案人员工作繁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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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应扩大主体范围

性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有资料显示,我国的性病发病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日趋明显。为遏制性病的传播,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补充,设立了传播性病罪,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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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尚须完善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是这项制度在立法设计上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一、收监执行的情形有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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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亟待四大提升

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开创新局面,亟待实现四大提升。
一、理论提升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理论提升,就是要加强调查研究,解决长期困扰预防工作开展的两大课题:一是为什么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问题;二是为什么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预防的职权。日前尚未形成职务犯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理念,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法理研究也没有形成科学、系统、权威的理论。
二、立法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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