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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谈谈口供的认定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 常见的几种认定口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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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共犯过限的认定

所谓共犯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共犯过限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2、这种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当中;3、这种行为是由实施犯实施的,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过失;4、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谋议范围。可见,共犯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而发生的,同时又与共同犯罪有着本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体现为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的特殊上。由于共犯过限是由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行为,其他共犯对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行为承担,而其他共犯只承担谋议之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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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有关问题的探讨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罪、多发罪,是古今中外刑法中最普遍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近年来,盗窃案件居高不下,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不少难题。但是,由于具体问题比较多,审理起来问题较为复杂。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便作出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中不详尽的部分又作了规定,尽管这样,仍有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论,难以把握,造成执法的不统一。现就盗窃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一些个人浅见。
一、关于盗窃未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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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分类及实践意义

对职务犯罪进行分类,是为了从宏观上把握职务犯罪的整体特征,从微观上了解各类职务犯罪的具体特点,从而对职务犯罪有一个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一、“纯正职务犯罪”和“非纯正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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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可直接适用于刑法分则中的个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符合总则该条规定而刑法分则相关条文中又没有“可以免除处罚”规定的犯罪,能否直接根据第三十七条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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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刑时效作出规定十分必要

我国刑法在时效方面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未规定行刑时效,但本文作者认为,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定罪后却未执行刑罚的情况,因此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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