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过程中,如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唯独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缺席判决制度,所以当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绝对禁止缺席判决的。笔者认为,对于自然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不适用缺席判决制度是十分正确的,但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也一概排斥缺席判决制度的适用则有失偏颇,并已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弊端。故笔者的观点是: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缺席判决。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高度警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发生在大连的北方航空公司“5·7”空难,在事发七个月后,日前被认定是乘客张丕林纵火造成的破坏事件。也就是说,一百多个鲜活的生命刹那间消殒在冰冷的海水里,不是天气原因所致,不是机械故障所致,而是人为的犯罪行为所致。这结果让我们在悲伤中警醒:警惕和防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已刻不容缓。
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对2001年3月16日凌晨发生在石家庄市的那场特大恐怖爆炸事件记忆犹新,今年9月南京江宁区汤由镇作厂中学又遭遇特大投毒事件,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此后,安徽安庆市、甘肃平凉、四川沐川等地又接连发生了多起投毒事件,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恐慌。
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对2001年3月16日凌晨发生在石家庄市的那场特大恐怖爆炸事件记忆犹新,今年9月南京江宁区汤由镇作厂中学又遭遇特大投毒事件,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此后,安徽安庆市、甘肃平凉、四川沐川等地又接连发生了多起投毒事件,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恐慌。
对共同嫖娼中发起者刑事责任的认定
共同嫖娼,顾名思义,即指人数众多的嫖娼行为。包括多名男子(或女子)与多名女子(或男子)、或者多名男子(女子)与一名女子(男子)以金钱为代价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共同嫖娼,是一种伤风败俗的社会丑恶现象,是与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的,必须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但目前对于上述共同嫖娼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就是说,对上述嫖娼人员的处理,还只能适用治安处罚,而不能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否则,将是滥用法律。
共同嫖娼,是一种伤风败俗的社会丑恶现象,是与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的,必须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但目前对于上述共同嫖娼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就是说,对上述嫖娼人员的处理,还只能适用治安处罚,而不能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否则,将是滥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