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常某(男)与任某同居两年多,两人共同照顾任某2009年12月出生的孙子彭某。其间,常某为任某支付相关费用2万元。因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7月的一天,常某将彭某带至安徽老家。任某发现彭某不见后电话联系常某,常某要求任某将2万元打入其银行卡,才将彭某送回去,任某报案。两天后,警方在安徽将常某抓获,成功解救彭某,常某未对彭某实施任何伤害行为。 分歧意见:对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常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理论的误解与澄清——兼与何秉松、陈兴良等教授商榷
作者简介:
潘星丞,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四要件与三阶层的论战,暴露出双方对于犯罪论体系核心概念“构成要件”的误解,有必要正本清源。费尔巴哈之构成要件是从日常语义上理解的“可罚条件总和”或罪状,包含主、客观要素;贝林之构成要件是方法论概念,其作为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具有连结违法、有责的机能,只包含客观要素;小野对贝林存在误解,但其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类型,也具有方法论意义,是违法有责的法律定型,包含主、客观要素。德、日三阶层迥异;四要件只能与费尔巴哈构成要件相对应。
期刊名称: 《刑事法学》 2015年08期
潘星丞,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四要件与三阶层的论战,暴露出双方对于犯罪论体系核心概念“构成要件”的误解,有必要正本清源。费尔巴哈之构成要件是从日常语义上理解的“可罚条件总和”或罪状,包含主、客观要素;贝林之构成要件是方法论概念,其作为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具有连结违法、有责的机能,只包含客观要素;小野对贝林存在误解,但其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类型,也具有方法论意义,是违法有责的法律定型,包含主、客观要素。德、日三阶层迥异;四要件只能与费尔巴哈构成要件相对应。
期刊名称: 《刑事法学》 2015年08期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摘要】“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
无罪判决031|钱中云犯抢劫罪再审宣告无罪一案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钱中云,别名何中云,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原审上诉人)何子福(又名何子夫),男,汉族,系钱中云之父。审理经过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中云犯抢劫罪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02)郸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钱中云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钱中云的法定代理人何子福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2)周刑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
内外勾结的贷款诈骗案件的认定问题研究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联手从事贷款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这类共同犯罪的性质、准确定罪处罚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前不久,赵秉志教授与肖中华研究员就这个问题在《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14日第三版)谈了一些看法,颇有启迪性。但其中有些问题似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笔者拟以上述二位学者分析的一个案例为视角,略述管见。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某民办银行信贷员黄某与朋友许徐某、徐某内外勾结,骗取本银行的贷款。由许某、徐某私刻某造币厂的公章,以造币厂名义在该民办银行设立账户,并伪造造币厂的企业代码证等资料,在该银行申请了贷款额度。
“片面的共同正犯”若干问题探讨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作为其成立要件,要求有主观上的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客观上的共同实行的事实(行为的分担)。关于共同实行的意思,是必须存在于各个共同行为者之间,还是仅仅一方具有就已足够,这就是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的问题。
一、国外刑法理论界之争论
(一)否定说
一、国外刑法理论界之争论
(一)否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