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

【内容提要】“行为共同说”所宣扬的较之于“犯罪共同说”的一系列“比较优势”不仅是无以立足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运用“犯罪共同说”是同样能够迎刃而解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大可不必有悖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与做法而去倡导所谓的“行为共同说”。如果真的以“行为共同说”作为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该风险大体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与相关的刑法理论存在着冲突、与我国的《刑法》规定存在着冲突。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现的应当是“犯罪共同说”。

阅读更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

【内容提要】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如此解释既有助于维持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也不会放纵犯罪。对于教唆信息完全没有传递给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明确拒绝教唆、被教唆人虽接受教唆但尚未开始实施预备行为等情形,教唆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仅停留在教唆者内心,不能成立非共同犯罪的教唆未遂。

阅读更多

“律师伪证罪”应当退出历史舞台

【内容提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罪状表述模糊,实务中适用混乱,法律效果已经处于弊大于利的状态。本罪作为一种真正身份犯,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辩护权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辩护权规定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和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进行考查,本罪不再适合规定为真正身份犯,应删除《刑法》第306条,与《刑法》第307条合并,将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作为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 真正 不真正 身份犯一、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律师伪证罪”的历史考察

阅读更多

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裁判要旨]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已失去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情势变迁,性价值观念和传统性文化已经发生变化,介绍卖淫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能与二十几年前同日而语。在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上,应“做减法运算”,即以不考虑情节严重为原则,以考虑情节严重为例外。如此裁判,同样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案号 一审:(2015)忠法刑初字第80号 二审:(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70号[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

阅读更多

深度解析暴力强奸案中的索财行为如何处理

【中文关键字】暴力强奸案;索财
【全文】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杨某以顺路可以带被害人李某一程为由,驾驶二轮摩托车将15岁的李某带至荒郊野外无人的田地间,要求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拒绝后,杨某拿出长约10厘米小刀,威胁李某如果不从,就要将其杀害。李某情急之下,提出给钱杨某,让他拿钱去嫖娼。杨某同意并询问有多少钱,当其发现被害人钱包只有150元钱时,杨某觉得钱太少,还是要发生性关系。李某乘杨某不注意,突然跳下田沟逃跑,慌乱之中将钱包和手机遗落。杨某见李某逃跑也没有追赶,将钱包和手机捡走,经鉴定,钱包内财物及手机共计一千余元。

阅读更多

为讨债错误劫取非债务人财物应如何定性

一、案情简介    王某、李某二人素有业务来往,2002年某日,王某因李某长期拖欠货款不还,遂纠集多人到李某所经营的商店强行讨债。商店营业员告知王某该商店已经被李某转让他人,店内货物并非李某所有。王某认为营业员是在故意欺骗自己,遂指挥随从人员将营业员拉开,强行将店内的价值两万余元的货物(与李某所欠货款大抵相等)搬走。事后,该商店的经营者刘某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归还被抢走的货物,而王某虽明知所抢的货物所有有权人是刘某而非李某,但拒绝归还,声称只有李某还债后,才能将货物返还给刘某。
二、定性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阅读更多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