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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2008年5月27日 司复[2008]2号)山西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晋司字[2008]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宣告缓刑以犯罪分子受到特定种类的刑罚判决为前提。因此,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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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

司法部文号:司复(2000)7号颁布日期:2000-08-16执行日期:2000-08-16时 效 性: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使用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的请示》(苏司律〔2000〕第0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现批复如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的行为,应当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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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二审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评析

【内容提要】在章国锡受贿案的二审中,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有其它几个证据法问题值得进行研判。对于检察机关一审故意不提交的证据,在特定情形下可予以失权制裁:对于因疏忽或客观原因而未能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原则上允许在二审提交,但也有一些例外。在一、二审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来回变更证据形式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尤其要限制从最优证据形式变更为次级证据形式。在控方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履行调查义务,只有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之后依然无法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心证时,方可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失权 变更证据形式 调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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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有权阅卷,又如何阅卷?

【内容提要】从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角度看,被告人获得庭前阅卷权无疑是具有正当性的。但从有效追诉犯罪的角度看,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却可能带来诸如翻供、串供、提供虚假陈述等一系列消极的后果。要真正解决被告人的庭前阅卷权问题,需要对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做出重新调整。具体说来,被告人的“辩护者”角色应当得到强化,而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则要逐步得到弱化。唯有如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被告人也才能从刑事追诉的服从者,走向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者。 【关键词】辩护 阅卷 双重诉讼角色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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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案件杀手锏:运用财务会计证据验证和突破言词证据


财务会计证据和言词证据是经济职务犯罪侦查中涉及的不可或缺的两种重要证据,在侦查和证明犯罪过程中各有所长。任何财务会计证据都是具体行为的产物,证明相应行为时具有确定性的优势,有财务证据必有相应的行为,无论是正常行为还是作假行为都是如此,但侦查中获取财务证据往往需要一定的线索、范围和方向,否则就如大海捞针,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言词证据是主观产物,真实的言词证据能帮助我们把握侦查方向,圈定侦查范围,判断取证环节,印证案件事实,有利于节约侦查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在形成证据链前往往难以确定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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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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