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08〕307号来源:省高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 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 (浙高法〔2008〕307号 2008年11月17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确保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为法院工作人员刑事案件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际,通知如下:
一、以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按以下原则实行异地审理:
为确保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为法院工作人员刑事案件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际,通知如下:
一、以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按以下原则实行异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