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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法理研判

【内容提要】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操作中需注意概念、效力、标准、程序四个重要的技术问题。非法证据是以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切勿将非法证据误判作瑕疵证据。就效力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射程”应当及于侦查前程序。就判断标准来讲,除典型的刑讯逼供行为之外,疲劳审讯也应当纳入“等”字所指范畴予以禁止,而突破社会基本道德底限的威胁、引诱、欺骗性取证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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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谈挂失提取账户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性质

【内容提要】对以实名挂失私自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实际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从法律技术运用层面上厘清案件事实具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有效切入点。这些法律关系包括银行卡、折持有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法或不合法使用人与银行卡、折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法或不合法使用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与财物占有状态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卡、折内的钱款所有权与占有状态的归属问题与相互关系。以实名挂失私自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既不能认定盗窃罪,也不能构成诈骗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只能构成侵占罪。 【关键词】挂失 提取 存款 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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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东墙补西墙”侵吞货款的性质认定

[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单位伟洪公司在开展乌鲁木齐到阿克苏地区货物托运代收款业务过程中,公司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经营亏损,仍与商户继续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在收取代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至案发时,累计拖欠258名商户代收款1836219元并无力返还。经查,被告单位伟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出资额为5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出资额为49%,任公司监事。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彭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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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千件“问题豆芽”案,究竟罪or非罪?

【内容提要】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激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并主张为这些案件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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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三大实务问题探讨

容留卖淫罪的设立,为打击容留他人卖淫行为,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泛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至今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范该罪名量刑及相关认定情节,从而造成了该罪名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
一、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与容留卖淫罪产生混淆的是组织卖淫罪。刑法对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组织卖淫罪的刑罚重于容留卖淫罪,由于刑法立法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若没有严格区分两罪,将组织卖淫罪定为容留卖淫罪,或者将容留卖淫罪定为组织卖淫罪,都将使处罚失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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