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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人民法院报》:为筹集路费投毒劫财如何定性

  [案情]2010年10月,冯某在河南省新密市一家火锅店打工。干了一段时间后,冯某觉得自己干活多、工资少,就打算拿到剩下的工钱后辞职回家。一天,冯某见邻居徐某家没人,就决定翻墙入院想偷点钱回家。冯某在屋里翻了半天没有找到钱,这时,他在厕所发现半瓶多农药,心想:“何不把徐某家人毒死后再从其身上拿钱。”于是,冯某把农药倒进徐某家的吃水桶,又舀了两勺倒进面条锅里。当冯某准备离开时发现水桶里的水都变成了白色,他怕徐家人发现,就把水桶里的毒水全部倒掉后离开。当晚,徐某夫妇回家做饭时,闻到面条锅里有浓浓的农药味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冯某被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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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从强奸改判聚众淫乱符合法律逻辑吗?

  “受害人”与“证人”是否也要定罪量刑?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某,无业。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飞、段福升,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无业。2012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范宏波,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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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头伪造假证据 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2月17日 14:10 来源:兰州晚报 
一名职业律师在为当事人刑事辩护过程中,亲自伪造证据、违背案件事实,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并指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做虚假供述,扰乱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认为,该律师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该律师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昨日,二审法院对外公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没操守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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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同步录音录像、毒品来源不明等被控贩毒80克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绰号纠三”、鸠三”),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通市看守所。辩护人谢立省,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及其辩护人谢立省到庭参加诉讼。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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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TM机漏洞存进假币取出真币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从某ATM机存取一体机上取钱,后发现里面有张假币,李某推测该ATM机的验钞功能可能出现了故障。李某将数千元高仿假币通过该ATM机存入自己的户头,然后又从另一个ATM机中取出用于消费。此时如何对李某定罪处罚?
【观点】
第一种意见,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定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定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定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种意见,定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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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深度实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之区分

  作者:李 勤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2017年第2期  一、正视:非法集资犯罪区分之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从既有规定来看,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诈骗方法及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因现实的多样性及复杂性,司法实务中仍面临诸多桎梏。
(一)客观罪行界定不明导致两罪区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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