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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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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35|金某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宣告无罪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原审公诉机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金某宏(曾用名金某娟),女,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2011年3月3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8月17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权,男,1966年3月11日生,满族。辩护人白银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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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主体之重构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3期
【中文摘要】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状况,“公共服务”应纳入到对“公务”范围内的实质解释中;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表述应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以根本解决我国针对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和解释被动应对的局面的理论构想。
【中文关键字】受贿罪;主体;关系刑法;重构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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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而主动提供方便形成共同犯意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9月7日
案例:某废品收购站系村办集体企业,李某系该站负责人,王某系该站具体经营人员。某犯罪嫌疑人盗窃少量建筑扣件销售给该站,并告诉王某后续仍有大量的扣件要销售,王某明知其所销售的扣件量可能是盗窃所得赃物,但为了方便收购擅自将收购站大门钥匙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让其将所盗赃物放置于院内,待上班后清点。王某没有将自己擅自提供钥匙的情况报给李某,但报告了收购情况。李某明知收购的可能是盗窃所得赃物,仍安排会计与犯罪嫌疑人定期结账,先后20余次收购价值11万余元的扣件。经查,所收赃物均如实入账,收益均归单位所有,李某、王某均在该在单位领取固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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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来源:《检察日报》
犯罪论体系,中国在苏俄刑法学意义上称为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刑法学的理论品格。中国目前正处在从苏俄的四要件到德日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转型过程之中,面对这种转型,中国的刑法学者不得不进行站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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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二个案例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刑法之美在于简单


刑法条文代表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类型,案件事实中的行为往往不只一个,衡量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时,在行为与刑法条文之间,应是直接对应匹配,这就是刑事司法的直接模式。然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行为与刑法条文之间,被人为地插入了刑法理论,行为与法条是否匹配,都需要应有用刑法理论进行论证,结果刑事司法从“行为——法条”的模式,变成了“行为—刑法理论—法条”的模式,直接模式演变为间接模式。直接模式办案强调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间接模式强调掌握五花八门的法理,注意力集中法理论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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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36|正当防卫:吕云冲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告无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在东莞市寮步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X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陈现,系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4]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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