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射击案”:假设甲、乙基于意思沟通同时向被害人丙射击,丙中一弹身亡,但不能查明是谁的子弹导致丙死亡。一般认为,因为甲、乙存在共同正犯关系,故均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但若双方缺乏意思沟通,根据同时犯理论,甲乙均仅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问题是:同样属于因果不明,为何前后两种情形在处理结局上形成既遂与未遂的巨大差异? “比赛枪法案”: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作为目标比赛枪法。
张明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基本问题
正文摘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人体器官”,不能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确定,而应当根据刑法的目的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确定;应当承认违法的相对性,本罪的被组织者对自己的伤害结果不成立共犯;组织是指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一切行为。对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存在一定界限,被害人对重伤害的承诺原则上无效,只是在例外情况下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出卖器官的承诺存在自主缺陷,因而不是有效的承诺。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以强迫、欺骗方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
无罪判决046|张辉、张高平强奸罪再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辉,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歙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辩护人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阮方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高平,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歙县。因本案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辩护人李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正文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一、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二、鉴定机关。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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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对于不以出售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或目的,购买后予以存储或者把玩,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提要: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对于不以出售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或目的,购买后予以存储或者把玩,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适用问题探讨
正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非 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在刑法中规定这一犯罪,对于惩治涉及枪支弹药的犯罪的意义自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适用不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存在着 相当的复杂性,极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