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强奸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主犯、从犯。
案号 一审:(2012)泰兴刑初字第430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处宝、时建成。
被告人顾处宝于2012年3月份的一天,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而介绍被告人时建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时建成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仍在自己家中先后多次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案号 一审:(2012)泰兴刑初字第430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处宝、时建成。
被告人顾处宝于2012年3月份的一天,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而介绍被告人时建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时建成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仍在自己家中先后多次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