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刑法第209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⑵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浙江:《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上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已于2012年8月24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以阳痿为由辩称强奸不成立,法院如何审查并判决?
两份判决书的立场都很有趣,一份认为提请对被告人进行阳痿病理鉴定的依据不足,一份则以被告人妻子的证言作为判断其具备性能力的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浙杭刑终字第555号【文书来源】 浙江法院公开网【历审案例】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4-09-26] [二审]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纪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罪判决091|任明芳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明芳,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6日,不识字,甘肃省岷县人。因本案于201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李志忠,甘肃同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定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明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6208.5元。任明芳提出上诉。
连环碾压案中第一撞击人是否对被害人负刑责
【案情】
2013年12月5日晚,当时有雾,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台市内某国道由北向南行使时,撞到在该路段人行横道(没有信号灯指挥)由东向西步行的郭某,郭即倒地不动。潘某下车查看后随即离开。1分多钟过后,郭某被后来经过该路段的三辆机动车先后碾压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它三辆机动车的驾驶员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争议】
由于现在已经无法查清郭某是被潘某当场撞死还是被后续的车辆碾压致死,潘某是否应对郭某的死亡负责?
【评析】
2013年12月5日晚,当时有雾,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台市内某国道由北向南行使时,撞到在该路段人行横道(没有信号灯指挥)由东向西步行的郭某,郭即倒地不动。潘某下车查看后随即离开。1分多钟过后,郭某被后来经过该路段的三辆机动车先后碾压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它三辆机动车的驾驶员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争议】
由于现在已经无法查清郭某是被潘某当场撞死还是被后续的车辆碾压致死,潘某是否应对郭某的死亡负责?
【评析】
论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较其他侵财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一直保持高发态势。但对于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易混淆罪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认识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因此,正确认识和运用抢劫罪与他罪的区分标准,是认定案件性质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迫切要求。一、“两个当场”的功能和边界应理性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