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3-17
执行日期:1982-3-17
生效日期:1984-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注意复查在押人犯中因刘少奇同志冤假错案而受株连的案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监字[1980]第8号
发布日期:1980-4-14
执行日期:1980-4-14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0-4-2
执行日期:1980-4-2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发给你们。对于冤、假、错案改判纠正后当事人的安置问题,人民法院应积极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报告》的规定,切实予以解决,以利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