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男审理经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脱逃罪一案,本院于1980年8月25日以(80)普法刑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普刑监字第6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思芸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事备忘录”首度赠书:《 刑法要义指引:中国刑法规范逻辑整理》
【赠书规则】: 即日起在文末留言,即有机会获赠这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编,适用于公、检、法、律人员办案使用与理论研究的这部刑法工具书,截止4月25日10点获赞最多的前五名读者将获赠本书,欢迎参与。 作者:孙强一、我也很“懒”三年之前,当我将时常处于公诉席上的自己定性为一个“懒人”之后,竟然惊奇地发现,除自己之外,原来身边的领导、同事、同学,乃至出庭时审判席上的法官、辩护席上的律师,“懒人”们无处不在。我为“懒人”代名,先说一下“懒人”们为什么那么“懒”。
共同实施盗窃后同伙使用暴力但其未使用暴力的行为定性
【案情】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杨某和张某租用车辆流窜到某镇准备加油时,张某提出要买烟,李某、杨某随其一起下车走进附近的“长青瓜果蔬菜副食店”。张某买了一盒香烟后,示意李某、杨某购买货物。李某、杨某以购买黄瓜、西红柿为理由,故意将店主武某引开。张某趁机爬进柜台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420元。张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店主武某发现并抓获。三被告人否认盗窃事实,并与武某争辩。后在李某与杨某的掩护下,张某趁机逃跑。店主武某拦住李某不让其离开副食店,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武某,并将武某推倒后逃跑。店主武某的丈夫赵某闻讯后赶回,在店外将逃跑出来的杨某、李某拦住。
一份公然将测谎意见作为判案参考依据的判决书(合法吗)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男,1958年1月4日出生。被告人岳广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广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
不知是他人盗窃的银行卡共同在ATM机取款如何定性?
[案情] 2012年1月4日,孙某同韩某一起取款时,暗自记下韩某的银行卡密码。次日凌晨,孙某在某洗浴中心包房内趁韩某不备将该银行卡盗走,后告诉田某自己捡到了韩某的银行卡。二人预谋后,于同日4时由田某在ATM机外望风,孙某通过ATM机取走卡内现金1.6万元。孙某分得9000余元,田某分得6000余元。 [分歧] 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孙、田二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分别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又一起公诉机关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的刑事判例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诉讼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某某,男。辩护人李某某,男。系被告人李某某之叔。辩护人时胜涛,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请求情况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6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到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对杨某某夫妇进行谩骂,后又到杨某某堂屋的东套间内与杨某某夫妇进行厮打,期间李某某拿粪叉将杨某某的右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