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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不间断在同一路段两个地点数次抢劫次数的认定

  【案情】
2013年8月18日晚,方某伙同郑某、周某商定在国道的一处上坡路段对货车实施抢劫。19日凌晨零点三十分许,三人在A路段拦下一辆货车抢得2500元。之后,在同一路段的B路段拦一辆货车却没有得呈。凌晨二时许,三人又回到A路段对一路过的货车进行拦截,货车司机看见这种阵势,便加足了马力,因是上坡路,车速提不起来,货车被三人砸损,但三人的这次抢劫也未得呈。凌晨二时三十分许,三人又来到B路段拦下一辆货车,抢得6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分歧】
对于方某等两次得呈两次未遂的抢劫犯罪,在认定他们的犯罪次数这一问题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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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吗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同性恋”不是病一、疑问的由来网上许多同性恋维权人士都引用过这句话:“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实现了同性恋非病理化。而此前,同性恋被归类为性变态。”然而有些反同人士却反驳: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里面明确说明了同性恋属于精神障碍,某些极端反同人士甚至说同性恋是一种“病”,是“性变态”。我查找了一下CCMD-3文档,里面有一句话:“某些精神障碍或亚型在国内有继续保留或增添的必要。如神经症、复发性躁狂症、同性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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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说理充分的判决书看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彬彬,男,1989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铜陵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辩护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月,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无业,居住地铜陵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怀孕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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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下设集体所有制公司职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国有公司下设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应认定该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 键 词】 刑事 职务侵占 国有公司 集体所有制 委派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之便 公司财产 据为己有 特征 【基本案情】 钻探公司(XX石油管理局XX钻探公司)系国有经济企业,成立了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重庆天然气公司(重庆XX天然气综合利用实业公司),聘任田X为副总经理。后重庆天然气公司成立重庆房地产公司(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X被聘任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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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副队长主动联系嫌疑人表示可以花钱消灾获刑超两年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饶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科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家住江西省广丰县;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毛巧云,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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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

  【作者】 李婷,王仁高(二审承办法官)【作者单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口供虽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不能定案。在此类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准确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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