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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本案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案情] 胡某在村外一偏僻处看见同村妇女李某路过,顿生歹念。于是胡某用毛巾将自己的脸蒙住,从李某身后抄去。将她按倒在地欲施暴。遭李某奋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胡某蒙在脸上的毛巾扯下,并抬起上身。胡某忙用手捂住自己的脸,意欲逃避。但被李某认出了他,并拖住胡某大骂。胡某见事已败露,便跪在地上,请求李某宽恕。后李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胡被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中对胡某的行为认定存在二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属未遂。因为胡某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李某的强烈反抗以及被李某认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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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如何认定

1999年7月6日,于某与沈阳市某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将产权属于自己的一套商品房作为典当物,典当抵押借款人民币30万元。24日,于某又将此房以人民币5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购房人王某,并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典当合同到期后,于某于2000年4月5日又与典当行签订了此套商品房的续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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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审对推进司法改革意义重大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笔者认为,两个意见的实施,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刑事诉讼职能作用,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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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1998年8月初,刘某以其承包的扬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物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到一刻字社私刻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章各1枚,后刘某用私刻的2枚印章伪造了1份签订日期为1998年7月2日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此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申请住房贷款。同年8月12日,刘某与中行签订1份10年期个人住房借款人民币12万元的合同,又用私刻的公章及假冒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中行签订1份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8月20日,中行将12万元贷款打入刘某的物资经营部帐户。此后5天内,刘某以转帐或提现的方式付出11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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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自动投案的对象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进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并加强刑事斗争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关于如何确定自动投案的对象范围,则是摆在审判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试对此问题略作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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