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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建议修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罪名及对应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这一条文之罪定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这一条文的规定及罪名应当修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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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例:
2002年8月25日,汪某以给亲戚抱养为由,从湖北省红安县某乡医院的一位产妇手中将一女婴抱走,并支付了500元的营养费。后汪某经他人联系,欲以18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某乡的秦某夫妇(无子女)抚养。同年8月30日,汪某抱着女婴乘汽车赶往南阳市,在南阳市汽车站门前与来接女婴的买主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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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变更程序,应当依照普通审判程序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作出故意犯罪的判决,则应由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在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几个在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问题需要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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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刑事责任述要

编者按:当前,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出现了与之相关的违法犯罪及法律应对问题。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根据不同情况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文作者结合当前抗击非典的形势,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有关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阐释,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及时、准确地处理此类案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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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与刑讯逼供

人类行为中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倾向于做那些能给自己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的事情,而不愿意或逃避做那些可能使本身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的事情。对个人是如此,对一些像国家、机构、组织、团体等这样的共同体也是如此。这种现象在法哲学上称之为功利主义或功利原理。发现该现象(原理)的杰出代表是英国的杰里米·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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