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这一条文之罪定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这一条文的规定及罪名应当修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这一条文之罪定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这一条文的规定及罪名应当修改。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