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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既包括国家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也可以包括案件其他方面的特殊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如果不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就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这也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人:许善新、颜向东、许剑东
案 由:走私普通货物
一审案号:?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0号
二审案号:(2002)沪高刑终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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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事实的不完美性

刑事审判中的诉讼事实是指依靠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而查明的案件事实,这一事实与客观意义上的“事实”是不能等同的。诉讼事实只可能接近客观事实,而无法完全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案件的真相,如同函数学中的双曲线那样,诉讼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两个渐进、却无法重合的关系。诉讼事实这一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的特点,即为诉讼事实的不完美性。
一、对有效证据的苛求、证据证实内容的局限是诉讼事实不完美性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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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夏红玉至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影剧院,以找人为由欲进场看音乐会,遭到江苏省淮阴歌舞团工作人员周聪的阻拦。夏红玉即上前揪住周聪的头发,拳击周聪的头部,当该歌舞团驾驶员纪文昌上前劝阻夏红玉不要打人时,夏红玉转身对纪文昌面部一拳,又踢其腹部一脚,致使纪文昌脾脏破裂,并于当晚行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纪文昌腹部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红玉与受害人纪文昌达成赔偿协议,计赔偿纪文昌各项费用计人民币42000元。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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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

内容提要:普通法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表述是"毫无合理怀疑"(也有的表述为"确信"),香港刑事诉讼在各类犯罪罪名、犯罪情节的证明要求上也是如此。这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反映了人们认识客观存在的主观性,强调了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客观的真实之间的差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不足,它否认了认知结果的客观性。相反地,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则片面强调客观真实,忽视了认识的主观性,也是不准确的。因此,我国的刑事证明要求可以借鉴普通法的一些合理做法,建立较为科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使人民法院在现行的证明制度下,也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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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行凶拒捕应数罪并罚

案情:2003年2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刘财伙同其两个弟弟刘志、刘华(均在逃)开着农用三轮车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盗窃四头毛驴准备拉走。次日凌晨4时许,刘财、刘志在新苏莫苏木一加油站前准备加油时,恰遇新苏莫派出所副所长巴特尔带领干警巴根、何青巡逻路过这里。三名干警上前盘问,见两人神色慌张,顿生警觉。巴特尔让他们到派出所详细核查,把刘志叫到警车上,并让刘财开着三轮车在后面跟着。途中刘财逃跑,三名警察急忙掉头追了上去,将手持尖刀的刘财摁倒在路边。刘财高喊:“快拿刀来,捅死他们。”刘志在警车上听到喊声后强行挣脱,跑到三轮车上拿出两把尖刀赶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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