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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析沉默权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国际社会上要求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来高,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我国法律界、司法界一个竞相争论的问题,自1998年10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沉默权 不自我控告 纠问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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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案情
2001年6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程齐正在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黄庄村窃得水产品养殖专业户刘均位于蟹塘边房屋中的人民币2800元及衣物后,快步逃离现场。刘均发现室内被盗,且见距房屋100米左右有一人快步远去,估计是其所为,遂叫上邻近的另一养殖户主刘洪照一道追赶。在距离被盗现场(房屋)约500米处,程齐正为抗拒抓捕,用石块砸刘均头部,致刘均轻微伤。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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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应倒置

在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举证责任是由控告者即被刑讯逼供者承担的。被刑讯者在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到的刑讯逼供之苦时,就会被要求提供自己曾遭刑讯逼供的事实和证据。笔者认为,这种举证责任的设置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由被刑讯者负举证责任不利于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  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逼供行为在受害者身上留下大量伤痕甚至导致死亡,并且得到及时的调查和处理,否则当他们恢复人身自由后向检察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的刑讯逼供之苦时,往往已经是几个月甚至是几年之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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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现象,从立法确立时起,就引起法学理论界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笔者谨以此文谈谈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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