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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建立刑事诉讼证人宣誓制度之设想

证人宣誓制度,作为刑事诉讼证人制度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所谓证人宣誓制度,就是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的司法制度。证人宣誓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并至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很好的作用。由于历史、人文等观念的差异,我国证人宣誓制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和证人宣誓制度的自身优点,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证人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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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增设危险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该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结果犯,只有在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时,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便工程质量很差,已经危及到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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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缘何处罚不同

被告人张某系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刘某系刑满释放人员。2002年8月至11月,两人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6万余元,按犯罪地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万元的规定,属数额巨大。刘某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犯罪的累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等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审理该案的法院认定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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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产凭证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财产凭证虽然表示一定的财产性利益,但既不同于财产本身,又不同于货币,具有其特殊性。对于盗窃财产凭证的犯罪案件,在确定盗窃数额和既遂、未遂上,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事求是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俊
案 由:盗窃
一审案号:(2002)黄刑初字第7号
二审案号:(2002)沪二中刑终字第153号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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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1979年刑法就正式确立了罚金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更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是,随着罚金刑的大量适用,罚金刑的“空判”现象日益突出。据某法院对近三年罚金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执行率仅占应收款的5%左右。所以,作为刑罚的一种,如果得不到执行,将会失去其本身应有的作用。
罚金为什么得不到执行,综观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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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罪还是数罪

案情
被告人蔡某于2001年以国兴公司的名义与某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市东南综合交易市场项目,3月13日领取了市场登记证,后蔡从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于4月17日虚假验资,注册成立了市东南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公司成立不久,将注册的500万元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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