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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受贿犯罪研究的创新之作

贿赂犯罪以其隐蔽性和犯罪的“两合性”给这种犯罪的遏制带来一定困难,亲属间的共同受贿犯罪给侦查机关收集犯罪证据,分化瓦解犯罪更增了一层阻力。
怎样揭露这种犯罪的规律,对共同受贿犯罪在证据的甄别、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上是否具有同其他犯罪更特殊的手段和办法,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日渐引起注意的问题,也是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的问题。李伟迪先生以其深厚的法学、证据学、亲缘学、心理学的知识,对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证据认定上提出了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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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所展现的庭审方式客观上需要证人出庭制度作为配套设施,而在实践中则以证人的实际“在场”为满足。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在通知证人到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的三难现象普遍存在。
如何解决这一现象带来的不利影响,笔者建议,在坚持刑事诉讼法制改革特别是庭审方式改革的前提下,必须寻求解决此种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以实现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公平公正之最终目标。
笔者认为,要解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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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判令退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追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明确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在对其判决时,应当判决责令退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对有关适用退赔的规定从总体上看仍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执行中都遇到了许多具体问题,导致了判后执行率非常低的现象。笔者认为:当前判决责令退赔与设立退赔制度的初衷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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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一是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秘密窃取;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法定构成条件,是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了解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有助于区别此罪与彼罪;掌握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关于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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