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这一规定的内涵就是人死罪消,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很合理,因为人既已死,对其进行定罪处罚的人身基础和刑罚意义都将不复存在。
“多次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盗窃犯罪的构成,除规定数额较大外,还规定了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多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这比1979年刑法对盗窃罪单纯以数额来划分罪与非罪的规定是一个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人认定“多次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多次盗窃”的法律内涵
是信用卡诈骗还是侵占
案例:2003年4月24日20时许,栾某到ATM(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了将卡退出便离开。陈某欲插自己的卡取款,插不进去才发现有卡未退出。于是陈某按"继续服务"键,然后按"取款"键,从ATM机里取出该信用卡里的5750元人民币,拒不退还。分歧意见:陈某行为的定性。
第一种意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行为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即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或服务。陈某冒用栾某的名义,骗取ATM机的信任,取出5750元,是信用卡诈骗。
第一种意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行为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即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或服务。陈某冒用栾某的名义,骗取ATM机的信任,取出5750元,是信用卡诈骗。
怎样从制度上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第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证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而,依照法律规定,证人具有到场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困忧刑事司法和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难题。据一份调查统计,自刑事诉讼修改实施以来,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1997年共起诉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占起诉总数的4.3。
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
管制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种,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管制与缓刑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都对犯罪分子限制了一定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与管制基本相同,除对第2点未做出规定外,其他都应遵守。
农村青少年城市化犯罪现象剖析
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都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