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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罚执行完毕”应指主刑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然而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有期徒刑执行完毕还是包括附加刑执行完毕?笔者认为,此处的“刑罚”仅指主刑。理由是:   1.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的构成除必须具备“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这一时间条件和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一主观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刑种条件。没有这一条件或者具备这一条件而该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均不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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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不宜过多适用缓刑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依法适用缓刑,有利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促进罪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判处适用缓刑甚至免刑的不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影响了刑罚治腐功能的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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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邮件拿走邮寄物品怎样定性

王某是邮政工作人员,由于他刚参加这项工作,因此,对邮件、电报等感到很新奇,无事时总摆弄一下这些东西,不是捏捏里面装的什么,就是对着灯光照照里面写的什么。时间一长,这种坏习惯进一步升级,只要哪天晚上由他值班,他就要偷拆别人的邮件,如果遇到他喜爱的东西,他就偷偷地拿走。两个月内,他竟作案9起,私拆信件和邮包30余件,拿走邮件内价值近5000元的物品19件。这些物品大都是玩具之类。因此,他玩了以后不是扔掉,就是拿回去送了人。案发后,司法机关对王某的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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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提要]本文从自首制度的性质和目的出发,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自动投案、主动供述同种罪行、如实供述与辩解、自首以后翻供等问题,提出了“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就属于自动投案”、“在押罪犯主动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前罪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只要符合自首的本意,具备自首的价值,就属于自首”、“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辩解的,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自首”、“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等观点,供同志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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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对应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那么,首要分子与主犯到底是什么关系?通常认为,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笔者不赞同此说,同时认为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它们之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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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犯罪低龄化现象,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一种措手不及的扰乱,并发展成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状况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少有识之士大声疾呼要求研究和治理少年犯罪问题。为积极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遏制犯罪低龄化势头,笔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根据审理的案情,认真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并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如何通过审判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尽微薄之力。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且受条件限制,难免管中窥豹,本文权作引玉之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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