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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设立及其运作

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人民法院庭审前相互交换知悉所涉案件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当初提出时,有些让人惴惴不安,似乎理不直气不壮。但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深化,已渐渐显现出其自身价值,它完全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一现代诉讼理念。目前,司法实务界对此仍议论纷纷,褒贬不一,主要原因是对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加之其具体运作尚无可借鉴的模式。因此,统一认识、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乃当务之急。笔者现就此略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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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特别是一些依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如受贿案、强迫交易案、自诉轻伤害案等,证人证言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证人推翻自己原来的证言,作出与之相反的陈述。这一现象的普遍出现,影响了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正确认定。因此,如何判断翻证的真伪,刘’刑事审判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就翻证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谈点个人意见。
一、证人翻证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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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好的罪犯可实行监外服刑

监外服刑并不是无条件地让服刑人员离开监狱,其前提条件是服刑人员必须“刑期已经过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重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在此范围之内”。笔者认为,监外服刑是积极推进监管工作社会化的一项新举措,是探索文化管理、个别化教育的监管模式的一次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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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职务权限是认定渎职罪的前提

渎职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渎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渎职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的一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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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调查笔录”能否进入侦查卷宗,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分歧。本文作者认为——  “调查笔录”是由办案人员在初查阶段询问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时,制作的笔录。笔者认为,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一样,可以进入侦查卷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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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功”行为不宜认定为立功

针对有的在押人员(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自己的余罪告诉其他的在押人员,让其他在押人员揭发自己的余罪来换取金钱等“实惠”,同时使其他的在押人员获得减刑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看弊多利少,不应认定为立功:   1、破坏了监所的正常管理秩序。通过“买功”方式获取立功,使部分在押犯人以投机取巧的形式获得减刑的机会,不仅不利于其自我改造,而且会给其他在押犯人产生不良影响。有的犯人会通过吓、骗、打等手段迫使他人说出自己的余罪,这实际上侵犯了其他犯人的人身权,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   2、有违认定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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