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是一种恶性暴力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相当大的威胁。为减少、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西城区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针对其案发特点和原因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谈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大批涌现,随之带来农村土地开发、土地批租的热潮,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借机侵吞、占有、挪用公共财产,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到对此类案件的严肃处理。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我院2001年至2003年7月受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分别为3件、4件、6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日渐引起人们的广泛观注。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什么是吸收犯?刑法学界观点大体一致。“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① 根据这样的定义,显然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因为它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如有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②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
刑事司法解释的四个问题
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其各自制定的、共同制定的和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通常,司法解释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提高法律应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多年的刑事司法解释实践表明,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理论和实践中,至今仍有许多问题困扰着我们。
■刑事司法解释权的“边界”
■刑事司法解释权的“边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控罪证据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规定及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必要。理由如下?
试论刑事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
刑事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是刑事诉讼中持久不衰的话题。而刑事证据“确实性、充分性”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它与传统的刑事证据“三性”间的关系如何?如何才能达到刑事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将是本文探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