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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

历史上的起诉形式虽然繁杂,但大体上可归为三种,即自诉、私诉和公诉。所谓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起诉。所谓私诉,是指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的起诉。所谓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形式可分为自诉和公诉,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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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存废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者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存废有不同的主张。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此问题存在的不同主张进行综合分析,进而认为该要件应从刑法规定中去除,并从理论和实践等多个方面加以阐述,以对我国立法提供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受贿罪 犯罪构成 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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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犯不存在未遂情形

抢劫罪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情形,理论界一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加重犯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理由是从危害结果的程度上考虑,结果加重犯已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危害结果,不存在未遂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加重犯存在未遂,理由是虽然加重构成以具备加重情节为必备要件,但是在具备加重情节的情况下,相应的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仍可能未得逞,这种情形下成立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加重犯不存在未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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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被告人出庭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情:2001年2月,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逮捕。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周某亲属找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黄某说情,黄某便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发现周某出逃,法院将该案退回了检察院。黄某将该案卷宗压在自己手中直到2002年初被发现,检察院遂责成黄某尽快将周某缉拿归案。2002年4月,黄某组织力量抓捕周某未果,为尽快了结此案,黄某便和保证人一起找到无业人员卢某,让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并许诺给一定报酬,卢某答应。同时,黄某请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某吃饭,并告诉李某周某无法抓到,找一个人代替开庭算了,李某同意。同年4月13日,李某审理了周某盗窃一案,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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