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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证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这一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等形式。相对于其他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存性和传输快捷性以及反复重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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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非道路”上肇事如何定罪量刑

当某人驾驶机动车在城区、公路等道路上行驶时,如果是因自己的过失原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或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当出现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才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以上处罚的规定,相信不光是每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法律工作者清楚,就是一般老百姓也懂得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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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的刑法作为新型的刑罚,特别重视刑罚的教育性,它通过对犯罪的谴责,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在思想上受到深刻的教育。因此,随着社会进步、科学文化的发展,刑罚中教育性这一属性将在我国刑法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刑法中,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统一,互不分离。首先,惩罚不能离开教育,没有教育内容的单纯的惩罚不是社会主义刑法中的刑法。其次,教育也不能离开惩罚,刑法的教育性以惩罚为前提,作为刑法内在属性的惩罚与教育,互为条件互为前提,有机统一是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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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探讨

在1997年刑法出台以前,我国是明确采用了有罪推定原则,而在97修改刑法时,在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一些内容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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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品在定罪量刑中的价值认定规则

[内容摘要]:










文章从一起涉及虚拟物品的抢劫案件量刑情节入手,分析了虚拟物品的价值问题。并由此引伸出盗窃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和罪与非罪问题,分析认为虚拟物品具有价值,但其作为赃物时,存在着因无法律规定不能确定价值而难以定罪的现实。列举了网络游戏业现状和涉及虚拟物品案件的司法现状,提出了加快相关立法、颁布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的建议。专门探讨了以司法解释形式解决盗窃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的合法性,提出具体司法解释方案。并针对虚拟物品的立法提出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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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若干难点探究

一、“权利人的损失”能否解读为“侵权人的收益”
有学者认为,认定权利人的损失应以商业秘密是否为侵权人公开为标准。如已公开,其损失=商业秘密本身蕴涵价值+其预期所得-利用该秘密所获之利益;如未公开则其损失等于侵权人侵权所得。也有学者认为,损失计算应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为依据;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为依据;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依据,但也包括丧失竞争优势、竞争能力、资格等损失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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