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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自首情节同样适用交通肇事犯罪

人民法院报3月26日第6版刊登了《自首情节不适用交通肇事犯罪》一文,该文作者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中,因肇事者有救治伤者、保护现场、等待有关机关处理的义务,若对肇事者适用自首情节则是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两次从宽处罚,故不应适用自首情节。笔者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自首作为刑法中的法定从轻情节,应同样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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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适用兼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分析

量刑情节是指刑法规定或者司法实践认可的,影响刑罚裁量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即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其基本情况是能够反映出行为人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
量刑情节是多种多样的,从法律规定的形式不同,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情节出现的时间顺序上看,可分为犯前情节、犯中情节和犯后情节;从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大小和方向上看,可分为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情节)和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从功能上分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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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新举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步,也是当今时代民主与法治的表现,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丰富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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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运行实况分析及改进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在第一百八十二条新设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寄予厚望,认为其实施将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庭审集中高效、诉讼效率提高,有利于实现诉讼公平正义。故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刚刚确立,即获得极高的赞誉。陈卫东教授认为,“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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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
甲将自己的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后乙驾车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甲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就谎称是自己驾车出的事故,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甲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使甲顺利获得了保险赔偿。
【分歧】
本案中,对甲和陈某共谋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是毫无疑问的,但在认定陈某还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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