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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

【案情】
2016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施某某以帮助年四好办理工商银行信用贷款为由,电话联系被害人胡某某为年四好刷银行流水。次日11时许,胡某某向年四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5万元,施某某随即利用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此5万元转出。12时许,胡某某报警。在得知胡某某报警后,施某某随后向年四好卡内转回1万元,其余4万元被施某某取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应当是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的报案时间,即2016年10月19日,因此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为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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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才交待犯罪前科可否认定为坦白

【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交待自己存有前科的事实。庭审时,刘某当庭陈述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刘某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外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1年5月假释出狱。
【分歧】
刘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未供述自己的前科情况,可否认定刘某构成坦白。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此次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构成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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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重点解读

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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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洪泽法院关于拒执罪司法适用的调研报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罪名。近年来,随着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大幅增长,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阻挠执行等犯罪行为对社会诚信、司法权威的危害也越来越大。为正确适用拒执罪,有效破解执行难,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就拒执罪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拒执罪审理概况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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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伤害案件调解与处罚问题的分析

随着近年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发了社会利益的剧烈冲突,社会结构空前复杂,社会关系处于急剧转型阶段:由依靠亲缘、地缘、血缘等联结关系所维系的“熟人社会”,向倚赖法律、规则等制度形态所调整的“陌生人社会”过渡。转型期的社会关系演进尚未完成,正处于一种“半生不熟”的状态之中。[1]加之个人遇事易冲动、不冷静,一些民间琐事迅速激化升级为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因此在大部分人口居住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轻伤害案件尤其多发。一、轻伤害案件的法律性质轻伤害案件并不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单独的案件类型,它实际上是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一部分。故意伤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结果有四种: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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