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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既要探讨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的一般义务,又要探讨证人享有某种特权或者具有某种法定情况可以不出庭(即作证豁免)的情况,更应当探讨哪些证人不能拒绝出庭作证,并且在必要时强制他们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强制出庭的证人可以引入“关键证人”的概念。  ?一?关键证人的概念及范围   关键证人,即提供影响刑事案件定罪与量刑之证言的人,具体可以表述为:
1.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证人
涉及犯罪主体方面,如证人证言涉及到被告人的年龄未达十四周岁,那么,提供该证言的人,就必须出庭作证,以便接受公诉人的发问、质疑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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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再认识

黑社会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在两年为期,争取社会治安有明显进步的严打整治斗争中,中央反复强调,要把“打黑除恶”作为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严打整治斗争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查处、审判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涉黑犯罪。但在具体适用刑法第294条第1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一致的认识。在此,针对认识中的分歧,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刑法294条及解释的一些粗浅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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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

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刑法理论历来有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其实质是关于共同犯罪本质的争论。我国刑法不承认行为共同说,不承认过失共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此款规定,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即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因而不成立共犯。而其中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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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费是否属公共财产

案情:石某系某中学办公室主任,2000年6月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对本校初三年级进行管理过程中,以用讲义费给毕业生购买纪念品的名义,领取转账支票1张,金额为13万余元,后用假发票报销平账,将该笔公款侵吞。同年7月间,其利用负责退还初三年级毕业生讲义费的职务便利,伪造毕业生签字,冒领讲义费3万余元。
合议庭在讨论此案的过程中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焦点是学校收取的学生讲义费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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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犯罪故意的“明知”(下)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在我国刑法中,有很多犯罪是数额犯,其成立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为条件,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诈骗罪、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还有的犯罪中,数额是选择要件,如盗窃罪、聚众哄抢罪均以“数额较大”为选择要件;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均以“数额巨大”为选择要件。我想,数额实际上也应理解为一种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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