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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谈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的区别

刑法第293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从词意看,“强拿”即是以强制方法拿走,“硬要”主要指蛮横、强硬地无理索要、占有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即为无合法理由,以强制方法(包括暴力)索要、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则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观上行为人都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上都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获取财物。现实中许多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案件在定性上与抢劫极易混淆,所以认真区分“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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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很容易出现假证误证。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不仅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认真审查认证,以去伪存真,从而由证据事实推导出合情合理的犯罪事实,为最后的定罪量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据 证人证言 审查认证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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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罚金刑适用中的误区

笔者发现,目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罚金刑时出现以下几种错误倾向,有违立法本意,应予纠正。
其一、案件未经开庭并作出判决即责令被告人或其亲属预交罚金,形成了事实上判决前的“有罪推定”,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体现的无罪推定主义,又违反了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所规定的罚金依判决确定原则。
其二、判处罚金数额偏重被告人实际交付能力而轻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违背了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规定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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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承担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确定证明责任,实质上就是确定谁负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此,我们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理解,在刑事诉讼(自诉刑事案件除外)过程中,只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才有权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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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一个理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没有辱骂孙某,但孙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党某、乔某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党某、乔某不分青红皂白对杜某进行殴打,分别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对杜连砍数刀。孙某在明知打错人的情况下未对党某、乔某进行制止。经鉴定杜某属于轻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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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前言
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被称为“再审程序”。当前,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和其他国内外诸多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评建议,希望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修正与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亦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加大了理论的研究力度,并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此,笔者仅就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略抒己见。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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