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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中的两个问题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即行为人必须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虽然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但在司法适用中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监管机构”的范围
在刑法修改后,理论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的“监管机构”的范围,基本上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解释方式。学者们明确列举的监管机构除了刑法规定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外,还有拘役所、劳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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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

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背上物质的、精神的、身体的等多方面的额外负担,理应受到完全的权益保护。如果对被害人权益问题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出新的社会矛盾甚至于新的报复性犯罪,因此,有必要从健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出发,重视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一、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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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用交易案件相关问题探讨

近来,各地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因账号、密码被盗用进行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这类诉讼在我国是新的诉讼类型,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也没有相应的经验和先例可供参考。本文拟对这种纠纷的法理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实务对策。
窃用交易引发案件的构成要件及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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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体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当法官对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证据提出疑问时,有的公诉人会不负责任的说你们看着认定吧;当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时,法官、公诉人会发出这样的质问“你有证据证明吗?”;当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通知不予受理时,自诉人会说我有证据你们可以进行调查去等等。以上现象其实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主体,对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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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量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确定。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刑事立法界乃至刑事司法界对于立法上整体的罪刑关系和司法个案本身的罪刑关系比较关注。十分强调罪与刑的均衡与相当。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因为司法实践中个案之间量刑的不均衡,会导致涉案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的不满和对立,继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怀疑与动摇等等。因此,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总结一套相对科学的量刑规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量刑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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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的通过无疑使我国林业刑事立法有了最新的重大发展,尤其是对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行为,在《刑法》原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将保护的范围由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是在犯罪手段方面,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通过这次修正,我国《刑法》进一步完善了对珍稀植物资源的保护,为严厉惩治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基于刑法典完整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考虑,笔者认为,修正后的《刑法》对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的打击仍存在漏洞,应尽快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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