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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我国刑法应设置坦白制度

"坦白从宽"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落实,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比较严重地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罪犯的改造,影响了国家法律执行效果。所谓"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在内,自首是最高层次的坦白。"坦白从宽"中的"坦白",是指广义上的坦白。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刑法意义上的坦白,是指狭义上的坦白,即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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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该罪名源于《关于惩治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商业受贿罪。仅就此罪而言,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该罪的刑事立法。但是,将之置于整个职务经济犯罪体系加以审视,其犯罪主体还是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例如:村委会负责人在本村基建招标中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等等。上述非公务性受贿行为道德上的邪恶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的严重程度,人们对此都表示出不能容忍的社会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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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亟待法律完善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用来发电、供电的公共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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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是指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被告人认可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简化部分程序的一种审判方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各地法院陆续推行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该程序的适用在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大的矛盾方面,在进一步拓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均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该模式是在不断探索中实行的,故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适用该简便审模式,更加准确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有必要总结现有实践经验和不足,联系法律理论对简易审模式作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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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案例一]
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黄芙蓉在仙桃市城区一个体商店打电话,打过之后便付给店主一元钱,要求其找五角钱,店主坚持应收一元钱,双方因此争吵起来。家住附近的妇女刘某上前劝解,但黄芙蓉仍大吵不休,刘某便说“你这个姑娘怎么这么狠”,说罢转身欲离开。黄芙蓉迁怒于劝架的刘某,不顾在场群众的拦阻,赶上前去朝刘的背后打了几拳,刘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拳击打诱发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而死亡。
湖北省汉江中院近日对因五角钱引起的命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黄芙蓉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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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职务犯罪死刑立法

死刑的存废长期以来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问题,虽然职务犯罪可判死刑的罪种只有两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但无论是从刑罚设置的正当性还是从死刑适用的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均有认真反思和检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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