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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关于罚金刑适用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随着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运用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就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略作分析,并作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关于罚金的数额问题?
罚金的数额直接标示着罚金刑的轻重,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人惩诫的烈度。但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却问题不少,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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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侵犯通讯自由罪”的思考

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渎职罪两章中均未规定对侵犯通讯自由处罚的刑法条款,只在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加以刑法保护。很明显,通讯自由的外延要大于通信自由。又由于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定罪,所以随着社会进步,在现实中当公民的通信以外的其他通讯自由,如固定和移动电话通话的自由和秘密,遭到他人的严重非法侵犯并造成严重后果时,便无法追究。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有必要设立侵犯通讯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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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七十条的司法实践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实践中对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罪的,无论后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还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按照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所采用的综合原则实行并罚,没有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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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实行事后审主义的构思

在各国立法中,一、二审关系问题主要存在三种情况,即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和续审主义。现行我国刑事一、二审的关系定位,既是复审主义,又是续审主义。我国刑事二审是对第一审案件的第二次审理,属复审主义,体现在二审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而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实行全面审查;又有是第一审审理的继续性质,体现在二审期间允许控辩双方重新提供证据,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等。这种关系问题存在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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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余罪自首的一点思考

余罪自首是现行刑法的新增内容,极大的降低了诉讼成本,有关司法解释统一了理论界长期争鸣的部分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具体问题,该文作者提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和不同种罪名的犯罪行为,以自首论”。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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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下级单位公款给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不限于本单位的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某项公共事物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国英
案由: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一审案号?(2000)刑一初字第018号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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